公司董事的刑事责任:董事何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泰国《刑法典》第352条、第353条及第341条规定的侵占罪与诈骗罪,以及佛历2499年(1956年)《注册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社团及基金会违法行为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特别犯罪,和第16条、第18条及第28条规定的非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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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6年9月29日(佛历2569年) ⏱️ 阅读时间约12分钟 📂 公司法 ✍️ 作者:Eksiam Chaisorn(เอกสยาม ชัยศ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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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律
1. 泰国《刑法典》第352条及第353条——侵占罪(将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以及受托管理财产者违背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刑法典》第354条——行为人系依法院命令或遗嘱管理财产者,或从事为公众所信赖的职业或营业者时的加重处罚(仅具有公司董事身份并不属于此种情形)
3. 《刑法典》第341条——诈骗罪(以虚假陈述或隐瞒应当告知的事实欺骗他人)
4. 《注册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社团及基金会违法行为处罚法》佛历2499年(1956年)第42条(刑事犯罪)及第16条、第18条、第28条(依佛历2565年(2022年)《非刑事罚款法》处以非刑事罚款的违法行为)
目录
  1. 出发点:董事为何须格外警惕刑事责任
  2. 侵占罪:泰国《刑法典》第352条至第354条
  3. 诈骗罪:《刑法典》第341条
  4. 佛历2499年(1956年)法规定的犯罪与非刑事违法行为
  5. 各项罪名与最高刑罚对照表
  6. 侵占案件中控方须证明的构成要件
  7. 董事面临刑事追诉风险的情形
  8. 董事防范刑事风险的方法
  9. 何时应咨询法律顾问

出发点:董事为何须格外警惕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上,有限公司是独立于股东和董事的法人,董事通常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在刑事法律上,这一原则并不适用:刑法处罚的是实施犯罪的“个人”,而非法人。

其结果是:董事若不正当地处置公司财产,或利用董事职务欺骗他人,必须以个人身份承担刑事处罚,无论公司是否仍在经营,亦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

侵占罪:泰国《刑法典》第352条至第354条

董事最常被追诉的罪名属于泰国《刑法典》侵占罪一章。第352条适用于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为共有人的财物,而以不正当目的将其据为己有或归第三人所有的情形;而与董事身份最为契合的条文是第353条,其规定如下:

“受托管理他人财产,或他人为共有人的财产,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任何方式违背其职责,致使该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受到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六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泰文原文:"ผู้ใดได้รับมอบหมายให้จัดการทรัพย์สินของผู้อื่น หรือทรัพย์สินซึ่งผู้อื่นเป็นเจ้าของรวมอยู่ด้วย กระทำผิดหน้าที่ของตนด้วยประการใด ๆ โดยทุจริต จนเป็นเหตุให้เกิดความเสียหายแก่ประโยชน์ในลักษณะที่เป็นทรัพย์สินของผู้นั้น ต้องระวางโทษจำคุกไม่เกินสามปี หรือปรับไม่เกินหกหมื่นบาท หรือทั้งจำทั้งปรับ"
——泰国《刑法典》第353条(非官方译文)

公司董事直接符合“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人”这一要件,因为董事经股东授权管理公司的财产和业务,而这些财产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董事若以不正当目的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即可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第354条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仅适用于行为人依法院命令或遗嘱管理他人财产,或从事为公众所信赖的职业或营业的情况。

“犯第352条或第353条之罪,行为人系依法院命令或依遗嘱管理他人财产者,或系从事为公众所信赖的职业或营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泰文原文:"ถ้าการกระทำความผิดตามมาตรา ๓๕๒ หรือมาตรา ๓๕๓ ได้กระทำในฐานที่ผู้กระทำความผิดเป็นผู้จัดการทรัพย์สินของผู้อื่นตามคำสั่งของศาล หรือตามพินัยกรรม หรือในฐานเป็นผู้มีอาชีพหรือธุรกิจ อันย่อมเป็นที่ไว้วางใจของประชาชน ผู้กระทำต้องระวางโทษจำคุกไม่เกินห้าปี หรือปรับไม่เกินหนึ่งแสนบาท หรือทั้งจำทั้งปรับ"
——泰国《刑法典》第354条(非官方译文)

因此,仅凭公司董事的身份并不会导致适用第354条的处罚,除非事实符合上述条件。对一般公司董事而言,第352条和第353条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六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至于伪造或篡改公司账簿和文件以使公司或股东丧失应得利益,则是另一项刑罚更重的特别犯罪,将在下一节说明。

诈骗罪:《刑法典》第341条

除侵占罪外,董事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欺骗外部人员,还可能依第341条被以诈骗罪追诉。该条规定如下: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欺骗他人,并借此从被骗人或第三人处取得财产,或使被骗人或第三人作出、撤回或毁弃权利凭证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六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泰文原文:"ผู้ใดโดยทุจริต หลอกลวงผู้อื่นด้วยการแสดงข้อความอันเป็นเท็จ หรือปกปิดข้อความจริงซึ่งควรบอกให้แจ้ง และโดยการหลอกลวงดังว่านั้นได้ไปซึ่งทรัพย์สินจากผู้ถูกหลอกลวงหรือบุคคลที่สาม หรือทำให้ผู้ถูกหลอกลวงหรือบุคคลที่สามทำ ถอนหรือทำลายเอกสารสิทธิ ผู้นั้นกระทำความผิดฐานฉ้อโกง ต้องระวางโทษจำคุกไม่เกินสามปี หรือปรับไม่เกินหกหมื่นบาท หรือทั้งจำทั้งปรับ"
——泰国《刑法典》第341条(非官方译文)

就公司董事而言,可能构成诈骗的行为包括:向银行提交虚增数字的财务报表以申请贷款;谎称公司拥有并不存在的资产或合同以吸引他人投资;或隐瞒公司真实的负债状况以使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本罪须证明确实存在欺骗行为,且被害人因信以为真而遭受财产损失。

佛历2499年(1956年)法规定的犯罪与非刑事违法行为

除泰国《刑法典》外,佛历2499年(1956年)《注册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社团及基金会违法行为处罚法》还规定了两类特别违法行为。第一类是公司“负责经营的任何人”(包括董事)的刑事犯罪,其中最重要的是第42条,其规定如下:

“负责注册合伙、有限合伙或有限公司经营的任何人,实施或同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损毁、销毁、变更、删减或伪造合伙或公司的、或与合伙或公司有关的账簿、文件或担保物;或(2)在合伙或公司的、或与合伙或公司有关的账簿或文件中记载虚假内容或漏记重要事项——如实施或同意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欺骗合伙、公司、合伙人或股东,使其丧失应得利益,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四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
泰文原文:"บุคคลใดซึ่งรับผิดชอบในการดำเนินงานของ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จดทะเบียน 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จำกัด หรือบริษัทจำกัด กระทำ หรือยินยอมให้กระทำการดังต่อไปนี้ (๑) ทำให้เสียหาย ทำลาย เปลี่ยนแปลง ตัดทอน หรือปลอมบัญชี เอกสาร หรือหลักประกันของ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หรือบริษัท หรือที่เกี่ยวกับ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หรือบริษัท หรือ (๒) ลงข้อความเท็จ หรือไม่ลงข้อความสำคัญในบัญชี หรือเอกสารของห้างหุ้นส่วน หรือบริษัท หรือที่เกี่ยวกับ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หรือบริษัท ถ้ากระทำหรือยินยอมให้กระทำการเพื่อลวงให้ห้างหุ้นส่วน บริษัท ผู้เป็นหุ้นส่วนหรือผู้ถือหุ้นขาดประโยชน์อันควรได้ ต้องระวางโทษจำคุกไม่เกินเจ็ดปี หรือปรับไม่เกินหนึ่งแสนสี่หมื่นบาท หรือทั้งจำทั้งปรับ"
——《注册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社团及基金会违法行为处罚法》佛历2499年(1956年)第42条(非官方译文)

第二类是未履行《民商法典》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司未依第1171条第一款召集股东大会(第16条);公司未编制资产负债表、未安排审计师审计资产负债表,或未依第1196条及第1197条将资产负债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第18条);以及董事未依第1199条第二款送交资产负债表副本,或未安排记录并保存会议记录簿(第28条)。这类违法行为原本仅处罚金,佛历2565年(2022年)《非刑事罚款法》第39条将其改为非刑事违法行为,不再属于犯罪;行为人须缴纳不超过二万泰铢(第16条及第18条)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第28条)的非刑事罚款(泰文 พินัย,pinai)。

需要注意的区别在于:第42条规定的犯罪必须是为了欺骗公司、合伙人或股东,使其丧失应得利益而实施的;而第16条、第18条及第28条规定的未履行义务,无须证明不正当目的,但其法律后果是非刑事罚款,而非有期徒刑。

各项罪名与最高刑罚对照表

罪名 法律依据 最高刑期 是否须证明不正当目的
侵占,以及受托管理财产者违背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典》第352条至第353条 3年(仅第354条规定的情形为5年) 须证明
诈骗 《刑法典》第341条 3年 须证明
伪造或篡改账簿以使公司或股东丧失利益 佛历2499年法第42条 7年 须证明欺骗目的
未召集股东大会、未编制或未提交资产负债表、未送交资产负债表副本 佛历2499年法第16条、第18条、第28条 无有期徒刑(非刑事罚款) 无须证明

侵占案件中控方须证明的构成要件

在依第353条提起的案件中,控方须完整证明以下四项构成要件:

第一——受托关系:须证明被告受托管理他人财产或他人享有所有权份额的财产。就董事而言,这一要件通常可以通过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公司登记文件和任命董事的决议加以证明。

第二——违背职责的行为:须证明被告实施了违背受托职责的行为,例如将公司资金或资产用于个人利益、在没有决议或授权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或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第三——不正当目的:须证明被告是出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为,即明知自己没有权利或权限实施该行为,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之。被告若善意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有权实施该行为,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第四——损害:须证明该行为确实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且该损害必须是违背职责行为的直接结果。

董事面临刑事追诉风险的情形

情形一——未经决议批准而支取款项:董事从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个人开支,既没有董事会决议作为依据,也未按公司规定记为借款。如能证明不正当目的,此类行为可能符合第352条或第353条的构成要件。

情形二——以不实信息申请贷款或募集资金:董事向金融机构或投资者提交不准确的财务报表,或隐瞒公司负债,以获得贷款或投资的批准。若能证明董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欺骗,并借此取得贷款或投资款等财产,此类行为可能符合第341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情形三——未披露的利益冲突交易:董事使公司与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或个人订立合同,合同条件有利于董事个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如能证明不正当目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情形四——疏于履行公司法义务:董事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未向商业发展厅(DBD)报送财务报表,或未安排审计师审计资产负债表。这类违法行为无须证明不正当目的,但属于佛历2499年(1956年)法第16条、第18条及第28条规定的非刑事违法行为,不处有期徒刑。

⚠️ 重要提示:书面证据是最好的保护

在涉及董事的刑事案件中,没有文件证明其行为依据的人往往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记录清晰的董事会决议、收据、依法订立的合同和完整的会议记录,是证明经营行为诚信的重要证据,并可能成为案件的决定性因素。

董事防范刑事风险的方法

一——完整制作决议与会议记录:凡涉及公司资金或资产的重要交易,均应经董事会会议程序并有正式决议作为依据。签署完备的会议记录是证明董事有权行事且出于善意的有力证据。

二——严格区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将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即使有意偿还,也很容易被作为侵占案件的证据援引。如确需向公司借款,应订立经决议批准、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

三——在交易前披露利益冲突:董事若在某项交易中有利害关系,应告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回避对该事项的表决。隐瞒利益冲突是舞弊案件中最常被提出的情节之一。

四——严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报送财务报表以及配合审计师工作,都是不可忽视的法定义务。公司若在履行这些要求方面存在困难,应在问题积累并引发法律责任之前咨询法律顾问。

何时应咨询法律顾问

董事在下列情形下应立即寻求法律意见:其他董事、股东或外部人员开始就公司财产的管理提出投诉或质疑;收到商业发展厅、税务局或其他政府机关要求说明情况的函件;拟进行可能影响股东权利的重大交易;以及董事之间就经营管理权限或公司财产的使用发生争议。

Eksiam Chaisorn 在董事民事与刑事责任咨询,以及设计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的公司管理架构方面,具有直接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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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摘要
  • 刑法直接处罚个人,董事不能借公司的法人地位规避刑事责任。
  • 泰国《刑法典》第352条及第353条的侵占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第354条的加重处罚仅适用于依法院命令或遗嘱管理财产者,或从事为公众所信赖的职业者。
  • 《刑法典》第341条的诈骗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且须证明存在欺骗行为,被害人因信以为真而实际遭受损失。
  • 伪造或篡改账簿以使公司或股东丧失利益,依佛历2499年(1956年)法第42条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而未召集会议或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则属于非刑事违法行为(第16条、第18条、第28条)。
  •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和完备合法的合同,是董事防范刑事风险的最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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