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之前:每个人都应了解的权利保护常识

合同如何成立、何时生效、何时不受法律保护——所有答案尽在本文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
📅 更新于 2026年9月28日(佛历2569年) ⏱️ 阅读时间约8分钟 📂 合同法 ✍️ 作者:Eksiam Chaisorn(เอกสยาม ชัยศร)

下载本文 PDF 版

本文引用的法律
1. 泰国《民商法典》第149条至第181条(法律行为)—— 基本法律依据
2. 《民商法典》第354条至第394条(合同)—— 基本法律依据
3. 《佛历2540年(199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保护消费者及格式合同的当事人
4. 《佛历2544年(2001年)电子交易法》—— 赋予网上合同法律效力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合同如何成立?
  2. 合同有效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3. 无效与可撤销——有何区别?
  4. 格式合同与不公平条款
  5. 电子合同——真的有效吗?
  6. 如何订立严谨、安全的合同

什么是合同?合同如何成立?

我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订立各种“合同”:在网上下单购物、签署劳动合同,乃至口头约定请工匠来修房子。问题是——泰国法律上的合同是什么?合同须具备哪些要件才有效?

首先需要理解,合同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泰国《民商法典》第149条对其定义如下:

“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且出于自愿所为、直接旨在于人与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以设立、变更、转移、保全或消灭权利的行为。”(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นิติกรรม หมายความว่า การใด ๆ อันทำลงโดยชอบด้วยกฎหมายและด้วยใจสมัคร มุ่งโดยตรงต่อการผูกนิติสัมพันธ์ขึ้นระหว่างบุคคล เพื่อจะก่อ เปลี่ยนแปลง โอน สงวน หรือระงับซึ่งสิทธิ"

因此,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必须同时存在要约与承诺,且二者内容一致。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才成立,第361条规定:

“处于异地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อันสัญญาระหว่างบุคคลซึ่งอยู่ห่างกันโดยระยะทางนั้น ย่อมเกิดเป็นสัญญาขึ้นแต่เวลาเมื่อคำบอกกล่าวสนองไปถึงผู้เสนอ"

在实务中,这意味着通过电子邮件或 LINE 达成的买卖合同,在对方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即可产生法律约束力,并非必须采用纸质文件;但法律规定了法定形式的合同类型除外,这将在下一节说明。

合同有效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依泰国法律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必须具备4项基本要件。

1. 当事人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双方均须已经成年,即年满二十周岁(第19条),或已依第1448条结婚(第20条)。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须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该法律行为可撤销(第21条)。经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可撤销(第29条)。

2. 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出于真实自愿而达成合意,不存在被胁迫、被欺骗或对实质要素发生错误的情形。

3. 目的合法 ——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属于不可能,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有) ——某些类型的合同,法律规定了法定形式,不符合该形式的合同无效。例如,不动产买卖须以书面订立并向主管官员登记(第456条第一款);租购合同须以书面订立(第572条第二款);抵押合同须以书面订立并向主管官员登记(第714条)。而另一些合同,法律仅要求具备书面证据方可提起诉讼,这并非合同本身的形式要件,例如保证合同(第680条第二款)和不动产租赁合同(第538条)。

无效与可撤销——有何区别?

订立合同时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混淆“无效”与“可撤销”,而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无效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视同从未订立。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随时主张其无效。无效的原因有多种。

原因一——目的为法律所禁止:第150条规定:

“行为的目的为法律明文禁止、属于不可能,或者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该行为无效。”(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การใดมีวัตถุประสงค์เป็นการต้องห้ามชัดแจ้งโดยกฎหมาย เป็นการพ้นวิสัย หรือเป็นการขัดต่อความสงบเรียบร้อยหรือศีลธรรมอันดีของประชาชน การนั้นเป็นโมฆะ"

例如,雇人伤害他人的合同、买卖法律禁止物品的合同,或以违法方式逃避税收为目的的合同,均属无效。

原因二——不符合法定形式:第152条规定:

“未依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的行为无效。”(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การใดมิได้ทำให้ถูกต้องตามแบบที่กฎหมายบังคับไว้ การนั้นเป็นโมฆะ"

例如,土地买卖未以书面订立并向主管官员登记的,依第456条第一款结合第152条无效。但土地的预约买卖合同无须登记,只是若无由应负责任一方签名的书面证据,亦未支付定金或部分履行债务,则不得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第456条第二款)。而超过3年的不动产租赁未以书面订立并登记的,并不因此无效,但该租赁仅以3年为限具有可诉请强制执行的效力(第538条)。

原因三——虚伪意思表示:第155条规定:“与相对人通谋所作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且因该虚伪意思表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非官方译文)泰文原文:"การแสดงเจตนาลวงโดยสมรู้กับคู่กรณีอีกฝ่ายหนึ่งเป็นโมฆะ แต่จะยกขึ้นเป็นข้อต่อสู้บุคคลภายนอกผู้กระทำการโดยสุจริต และต้องเสียหายจากการแสดงเจตนาลวงนั้นมิได้" 例如,为逃避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虚假订立的财产买卖合同。

原因四——对实质要素发生错误:第156条规定:“对法律行为的实质要素发生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非官方译文)泰文原文:"การแสดงเจตนาโดยสำคัญผิดในสิ่งซึ่งเป็นสาระสำคัญแห่งนิติกรรมเป็นโมฆะ" 同条第二款列举了若干情形: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对相对人身份的错误,以及对作为法律行为标的物的财产的错误,例如买方表示购买甲地块,却误以为它就是自己想要的乙地块。

可撤销合同——存在瑕疵,但并不立即失效

可撤销合同暂时仍然有效,但第175条赋予权利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因错误、欺诈或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有权“撤销”合同使其失效,也可以“追认”合同以确认其继续有效。

导致可撤销的原因包括:订约人依法欠缺行为能力(第153条),欺诈(第159条 —— “因受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可撤销。”(非官方译文)泰文原文:"การแสดงเจตนาเพราะถูกกลฉ้อฉลเป็นโมฆียะ"),或胁迫(第164条 —— “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可撤销。”(非官方译文)泰文原文:"การแสดงเจตนาเพราะถูกข่มขู่เป็นโมฆียะ")。此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可以追认之时起经过1年,或自实施该可撤销法律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即不得再撤销(第181条);以先届满者为准,撤销权随之消灭。

格式合同与不公平条款

在商业活动中,我们经常遇到由一方事先拟定条款的格式合同,例如服务注册协议、网上购物合同或办公室租赁合同。《佛历2540年(199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确立了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原则,规定使对方承担不合理负担或使一方不公平地取得优势的合同条款,仅在公平且合理的范围内有效。经常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条款包括:经营者一方对任何情形均免除责任的条款、无须通知即可单方变更价格的条款,以及以过高比例没收定金或收取违约金的条款。该法同样适用于公司之间使用的格式合同。第4条至第11条的具体内容及最高法院判例,详见《商业合同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一文。

电子合同——真的有效吗?

数字时代常见的问题是:通过电子邮件、LINE 或网络平台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佛历2544年(2001年)电子交易法》规定不得仅因数据电文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亦可代替手写签名。但是,法律规定须向官员登记的合同类型,例如土地买卖合同,仍须按照法定形式办理。

如何订立严谨、安全的合同

无论合同大小,从一开始就周密准备,总胜过在纠纷发生后再设法补救。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明确写明每一项细节 ——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价格与付款方式、交付期限与地点、质量保证条件,以及违约的处罚。写得越清楚,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小。

核查法定形式与登记要求 ——某些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向主管官员登记方为有效。若因不了解而未采用法定形式,合同可能依第152条归于无效。

完整保存证据 ——系统保存已签署的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往来记录及所有相关文件,因为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

法律顾问:不可忽视的优势

金额高、条款复杂或涉及外国当事人的合同,每一行文字都可能隐藏着风险。法律顾问不只是“起草合同”,还能帮助您预见尚未发生的风险、争取更公平的条款,并将合同结构设计得足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从一开始就把合同条款写清楚,其成本通常远低于事后解决纠纷。

需要审查或起草合同?

我们的顾问团队随时为您审查合同并在签署前分析风险。

预约咨询

要点摘要

  • 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非必须采用纸质文件(《民商法典》第361条)
  •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原因包括目的为法律所禁止、不符合法定形式、虚伪意思表示,或对法律行为的实质要素发生错误(第150条、第152条、第155条、第156条)
  • 可撤销合同(存在瑕疵但暂时有效)的原因包括欠缺行为能力、欺诈或胁迫(第153条、第159条、第164条)
  •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仅在公平的范围内有效(《佛历2540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 网上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规定须登记的合同除外(《佛历2544年电子交易法》)

预约商业法律咨询

可立即致电进行初步咨询,或留下联系方式由我们回电。

从泰国境外拨打 +66 81 654 5922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