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泰国经商:限制经营业务清单、《外国人经商法》(FBA)许可证与BOI投资优惠

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前必须了解的一切——从“外国人”的定义到BOI机制与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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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6年9月27日(佛历2569年) ⏱️ 阅读时间约12分钟 📂 投资与商业法 ✍️ 作者:Eksiam Chaisorn(เอกสยาม ชัยศ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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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律
1. 《外国人经商法》佛历2542年(1999年)(Foreign Business Act / FBA)—— 规范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
2. 《投资促进法》佛历2520年(1977年)(BOI Act)—— 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
3. 《民商法典》第1096条至第1246/7条—— 有限公司
4. 佛历2562年(2019年)《关于规定最低资本及将最低资本携入或汇入泰国期限的部长条例》—— 外国人的最低资本(废止佛历2545年(2002年)的部长条例)
目录
  1. 泰国法律所称的“外国人”指谁?
  2. 3类附表:外国人禁止经营、须经许可或仅可有限经营的业务
  3. 外国人的最低资本
  4. 外国人无需申请FBA许可证即可经营的途径
  5. BOI投资优惠:外国投资者青睐的原因
  6. 未经许可经营的处罚
  7. 外国投资者为何需要泰国法律顾问?

泰国法律所称的“外国人”指谁?

首先,须理解《外国人经商法》佛历2542年(1999年)(Foreign Business Act,FBA;中文亦译作《外籍人经商法》或《外商经营法》)对“外国人”的定义——其范围比许多人想象的更宽。该法第4条将“外国人”定义为

“(1)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2)未在泰国登记的法人;(3)在泰国登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a)其股本股份的半数或以上由第(1)项或第(2)项所述之人持有的法人,或第(1)项或第(2)项所述之人的投资额达到其全部资本半数或以上的法人;(b)管理合伙人或经理为第(1)项所述之人的有限合伙或注册普通合伙;(4)在泰国登记且其股本股份的半数或以上由第(1)项、第(2)项或第(3)项所述之人持有的法人……”
泰文原文:"(๑) บุคคลธรรมดาซึ่งไม่มีสัญชาติไทย (๒) นิติบุคคลซึ่งไม่ได้จดทะเบีย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๓) นิติบุคคลซึ่งจดทะเบีย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และมีลักษณะดังต่อไปนี้ (ก) นิติบุคคลซึ่งมีหุ้นอันเป็นทุนตั้งแต่กึ่งหนึ่งของนิติบุคคลนั้นถือโดยบุคคลตาม (๑) หรือ (๒) หรือนิติบุคคลซึ่งมีบุคคลตาม (๑) หรือ (๒) ลงทุนมีมูลค่าตั้งแต่กึ่งหนึ่งของทุนทั้งหมดในนิติบุคคลนั้น (ข) 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จำกัดหรือ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สามัญที่จดทะเบียน ซึ่งหุ้นส่วนผู้จัดการหรือผู้จัดการเป็นบุคคลตาม (๑) (๔) นิติบุคคลซึ่งจดทะเบียนใน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ซึ่งมีหุ้นอันเป็นทุนตั้งแต่กึ่งหนึ่งของนิติบุคคลนั้นถือโดยบุคคลตาม (๑) (๒) หรือ (๓) …"
——《外国人经商法》佛历2542年(1999年)第4条(非官方译文)

这一定义的重要性在于:即使是在泰国登记的公司,只要外国人合计持有其半数(50%)或以上的股份——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通过依第(4)项属于外国人的泰国法人持有——也可能被认定为“外国人”;管理合伙人或经理为外国人的合伙企业,依第(3)项(b)目亦同。这正是持股结构在投资规划中至关重要的原因。

3类附表:外国人禁止经营、须经许可或仅可有限经营的业务

该法将业务分为3个附表,各附表的限制程度不同。

附表一(List One)——不允许外国人经营的业务

因特殊原因不允许外国人经营的业务(第8条第(1)项),共9类:报业、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种植水稻、旱作或园艺;畜牧业;林业及天然林木材加工;渔业(仅限在泰国水域及专属经济区捕捞水生动物);泰国草药提取;泰国古董或具有国家历史价值物品的买卖与拍卖;制作或铸造佛像及制作僧钵;以及土地买卖。本附表不像附表二、附表三那样设有申请许可证的途径,例外仅限于第10条的规定,例如获得泰国政府的特别临时许可或依条约经营业务。

附表二(List Two)——须经内阁批准由部长颁发许可证

涉及国家安全或稳定,或影响艺术文化、传统习俗与民间手工艺,或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业务,共13类,例如武器制造、艺术文化与民间手工艺、自然资源——须经内阁批准由部长颁发许可证(第8条第(2)项);且第15条规定,泰国国民或非外国人的法人所持股份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

附表三(List Three)——须经商业发展厅厅长颁发许可证

泰国人尚不具备与外国人竞争条件的业务,共21类,涵盖生产与服务,例如碾米、胶合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设计、工程、广告、建筑施工,以及最低资本总额不足一亿泰铢或每家店铺最低资本不足两千万泰铢的各类商品零售——须经外国人经商委员会同意由商业发展厅厅长颁发许可证(第8条第(3)项),且须在60日内审结(第17条)。

外国人的最低资本

《外国人经商法》第14条以及佛历2562年(2019年)《关于规定最低资本及将最低资本携入或汇入泰国期限的部长条例》(废止了佛历2545年(2002年)的部长条例)对外国人的最低资本规定如下:

业务类型 最低资本 资本汇入期限
无需许可的业务(第14条第一款 · 部长条例第2条) 不少于200万泰铢 外国人为自然人或未在泰国登记的法人时,须在3年内汇入(第4条)
附表所列须经许可的业务(第14条第二款 · 部长条例第3条) 三年估算支出年均额的25%,且不少于300万泰铢 外国人为自然人或未在泰国登记的法人时,须在3年内汇入(第4条)
依条约经营业务的外国人(例如美国 · 部长条例第5条) 与前两行标准相同 须在2029年8月29日(佛历2572年)前汇入
获得投资促进(BOI)的业务 依BOI条件 依BOI条件

外国人无需申请FBA许可证即可经营的途径

除依FBA申请许可证外,外国投资者常用的其他途径包括:

1. 获得投资促进(BOI) ——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投资促进的公司:如所促进的业务属于附表二或附表三,可通知商业发展厅厅长以取得《外国人经商法》第12条规定的证明书,并在获促进期间内经营该业务(不适用于附表一的业务),同时享有《投资促进法》规定的税收与非税收优惠。

2. 依条约申请证明书 ——美国与泰国之间订有《友好与经济关系条约》(Treaty of Amity),其第IV条给予美国公司在经营业务方面的国民待遇,但该条第二款保留了各方在通信、运输、信托职能、涉及存款职能的银行业务、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本国农产品国内贸易等领域的权利。享有该权利者须通知商业发展厅厅长,依第10条第二款及第11条申请证明书,厅长须在三十日内颁发。

3. 依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法律获得许可 ——依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法律获得书面许可从事工业或出口贸易的外国人,可与BOI的情形相同,通知厅长依第12条申请证明书。

BOI投资优惠:外国投资者青睐的原因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向获促进的公司提供两大类优惠:

税收优惠 包括:企业所得税豁免一般不超过八年(第31条),采用先进技术与创新或从事研发的项目不超过十三年(第31/1条);机器设备进口关税豁免(第28条);以及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材料进口关税豁免(第36条第(1)项)。

非税收优惠 包括:允许为经营获促进的业务持有委员会认为适当数量的土地所有权,业务终止或转让时须在一年内处分(第27条);以及允许引进外国专业人员工作并取得工作许可证(第25条)。至于外国人得以在附表二或附表三的业务中持有多数股份,则源于《外国人经商法》第12条的证明书,而非直接来自《投资促进法》的优惠。

未经许可经营的处罚

违反《外国人经商法》将受到严厉处罚。第37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100,000泰铢至1,000,000泰铢罚金,或两者并罚,并由法院视情形命令停止经营、终止企业或终止其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不遵守法院命令的,在违反持续期间按日处以10,000至50,000泰铢罚金。

⚠️ 关于“代持人”(Nominee)的警示

利用泰国人代外国人持有股份(代持人)以规避外资持股限制,属于违反《外国人经商法》,代持股东与同意代持的外国人均构成第3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与第37条相同;知情并参与的法人董事或有权人员亦须依第41条承担责任。近年来,商业发展厅对持股结构的审查日趋严格。

泰国的外商投资法律相当复杂:除法律本身外,还有不时修订的附表、可能变动的部长条例,以及需要凭经验解读的商业发展厅实务做法。

Eksiam Chaisorn(เอกสยาม ชัยศร)是执业范围涵盖合伙与公司的设立与架构、商业合同及外商投资的法律顾问,可为您提供合法投资架构方面的咨询——从选择法人形式、规划持股结构、申请BOI投资促进,到申请FBA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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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摘要
  • “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持股达50%或以上的泰国公司
  • 附表一:无申请许可途径 / 附表二:须经内阁批准由部长许可 / 附表三:须经商业发展厅(DBD)厅长许可
  • 依佛历2562年(2019年)部长条例,最低资本不少于200万泰铢(无需许可的业务)及不少于300万泰铢(须经许可的业务)
  • 获BOI促进的项目可依第12条取得证明书以经营附表二或附表三的业务,并可享受最长8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先进技术或研发项目为13年)
  • 利用代持人持股构成第36条的违法行为,代持人与同意代持的外国人均须担责——应从一开始就建立合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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