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第6555/2567号判决: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须先召开董事会会议——仅以书面投票并不足够

泰国最高法院商事与经济案件庭的判决阐明了泰国《民商法典》第1172条的适用范围:董事未经共同商议即作出决议,法院据此撤销了临时股东大会及撤换董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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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2026年9月27日(佛历2569年) ⏱️ 阅读时间约10分钟 📂 公司法 ✍️ 作者:Eksiam Chaisorn(เอกสยาม ชัยศ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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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律
1. 泰国《民商法典》第1172条第一款——董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
2. 泰国《民商法典》第1195条——董事或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
3. 泰国《民商法典》第1160条及第1161条——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以及董事会决议以多数决作出
4. 泰国《民商法典》第116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引用判例:泰国最高法院第6555/2567号判决(最高法院商事与经济案件庭,受理案号 Phor Nor. 50/2566)
目录
  1. 案件概览与事实
  2. 法院须裁决的法律问题
  3. 最高法院的理由:为何书面投票并不足够
  4. 案件结果及其法律后果
  5. 对董事和股东的实务启示
  6. 股东申请撤销决议的权利:第1195条
  7. 何时应寻求法律咨询

案件概览与事实

本案是泰国最高法院商事与经济案件庭就“公司董事会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如何作出决议”这一问题作出的重要判决,尤其针对以下问题:董事能否不实际召集会议,而仅通过往来信函作出决议?

案件事实概括如下:“Ch.”公司(判决书中匿名)有3名董事,分别持有25,000股(申请人)、24,999股(第一被申请人)和1股(第二被申请人),合计50,000股。第一被申请人欲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以撤换申请人的董事职务,但并未实际召集董事会会议,而是向每位董事寄送信函,要求各自勾选“同意”或“不同意”并在指定日期前寄回。

📋 案件关键时间线
日期 事件
2020年1月15日
(佛历2563年)
第一被申请人向各董事寄送信函,要求投票表示同意/不同意,并限于1月22日前寄回
2020年1月22日
(佛历2563年)
投票信函寄回截止日——申请人收到信函但未回复
2020年1月23日
(佛历2563年)
两名被申请人认定“已获2/3多数决议”,据此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2月3日
(佛历2563年)
寄送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2020年2月16日
(佛历2563年)
召开第1/256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换申请人的董事职务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董事会未召集会议、未共同商议,仅通过寄回信函“作出”的决议,是否属于符合泰国《民商法典》第1172条第一款的有效决议。

本案的关键条文是第1172条第一款,该款规定:

“董事认为适当时,可随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泰国《民商法典》第1172条第一款(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กรรมการจะเรียกประชุมวิสามัญเมื่อใดก็ได้สุดแต่จะเห็นสมควร"

法院认定,本条中的“董事”指董事会,而非某一名董事;董事会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须经过2个步骤:(1)先召集董事会会议;(2)依第1161条以多数决作出决议。

最高法院的理由:为何书面投票并不足够

最高法院清楚地阐述了这一原则:虽然法律和公司章程均未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形式,但“会议”一词本身的含义即可得出如下结论:

判决确立的核心原则:

“这属于公司董事必须就拟审议事项共同商议并交换意见之后,方可决议是否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เป็นกรณีที่กรรมการของบริษัทต้องร่วมกันในการปรึกษาหารือและแลกเปลี่ยน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กันเกี่ยวกับเรื่องที่จะประชุมก่อนลงมติว่าจะเรียกประชุมวิสามัญผู้ถือหุ้นหรือไม่"

因此,第一被申请人所采用的程序——向每位董事寄送信函令其勾选同意/不同意后寄回——缺少两个关键要素:

其一,没有召集董事会会议专门就此事项作出决议,因为该信函只是要求每位董事各自“投票”并寄回,并非召集各董事会面或商谈;其二,没有商议和交换意见,而这正是会议的实质,因为法律意义上的“会议”必须让董事在表决前有机会了解信息、提问并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的抗辩及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

两名被申请人主张,2020年1月23日(佛历2563年)是公司确定的“月度例会日”,公司自2019年11月(佛历2562年)起定于每月23日开会,因此应视为已合法召开董事会会议。

最高法院基于两点理由不予采纳:其一,每月23日开会的通知只是预定安排,仍可能延期或取消;其二,月度例会是为公司一般经营管理而召开的会议,不能包含依第1172条第一款为决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而召开的会议。

案件结果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召集第1/256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不合法,最高法院认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以及随后举行的会议和作出的决议亦均不合法,具体如下:

程序环节 法律后果
董事会决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1月23日,佛历2563年) 不合法
第1/256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不合法
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2月16日,佛历2563年) 被撤销
撤换申请人董事职务的决议 被撤销

第一区上诉法院改判撤销该临时股东大会;最高法院认同第一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故维持原判,两名被申请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对董事和股东的实务启示

本判决为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尤其在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依法履行每一个步骤至关重要。

⚠️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前应完成的步骤
  • 召集董事会会议专门审议该议题,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明议程
  • 让每位董事都有机会共同商议并在表决前交换意见,而不是以文件形式“征询”投票
  • 完整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出席人员、议程、讨论内容和表决结果
  • 决议须获出席董事的多数通过,依据第1161条
  • 核查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特别程序规定

一方董事拒不出席会议的情形

本案的问题源于第一被申请人选择以信函投票代替实际召集会议。在法律上,如果一方董事已合法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却不出席,只要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董事即可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依第1158条和第1160条自行确定;若未作规定且公司董事超过三人,须有三名董事出席方构成法定人数。对于董事不超过三人的公司(如本案公司),第1160条未规定人数,因此应在召集会议前核查章程中关于法定人数的规定。达到法定人数后,依第1161条以多数决作出决议;而最重要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会议”,而不是信函投票。

股东申请撤销决议的权利:第1195条

本案中,申请人依据泰国《民商法典》第1195条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举行或决议违反本章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经任一董事或股东申请,法院应撤销该不合规范的股东大会决议;但申请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非官方译文)因此,一个月的期限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自申请人知悉决议之日起计算。
泰文原文:มาตรา ๑๑๙๕ "การประชุมใหญ่นั้น ถ้าได้นัดเรียกหรือได้ประชุมกัน หรือได้ลงมติฝ่าฝืนบทบัญญัติในลักษณะนี้ก็ดี หรือฝ่าฝืนข้อบังคับของบริษัทก็ดี เมื่อกรรมการหรือผู้ถือหุ้นคนหนึ่งคนใดร้องขึ้นแล้ว ให้ศาลเพิกถอนมติของที่ประชุมใหญ่อันผิดระเบียบนั้นเสีย แต่ต้องร้องขอภายในกำหนดเดือนหนึ่งนับแต่วันลงมตินั้น"

这一权利对于遭受不公平对待或不当程序的股东至关重要,因为若未在期限内提出申请,不合法的决议可能依法产生约束力。

何时应寻求法律咨询

⚠️ 建议寻求咨询的情形
  • 您收到要求就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信函,但并未召集董事会会议
  • 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但您未收到通知或通知不合规
  • 股东大会作出了可能影响您在公司中权利的决议
  • 您希望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撤换董事
  • 您公司的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存在纠纷

法律顾问 Eksiam Chaisorn 的业务范围涵盖合伙、公司与商业法律,可就行动前如何规划合法程序,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保护股东权利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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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最高法院第6555/2567号判决要点
  • 泰国《民商法典》第1172条第一款中的“董事”指董事会,而非单一董事
  •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前,必须先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商议并作出决议
  • 未实际开会而向各董事寄信分别投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决议不合法,将导致会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及随后作出的决议均不合法
  • 董事或股东可依泰国《民商法典》第1195条,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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