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的区别:如何选择适合您的企业形式

两种企业形式在责任、管理、税务与融资方面的关键区别——并附泰国《民商法典》的相关条文原文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
📅 更新于2026年9月27日(佛历2569年) ⏱️ 阅读时间约12分钟 📂 公司法 ✍️ 作者:Eksiam Chaisorn(เอกสยาม ชัยศร)

下载本文 PDF 版

本文引用的法律
1. 泰国《民商法典》第1012条至第1095条——关于各类合伙—— 合伙的基本法律
2. 泰国《民商法典》第1096条至第1246/7条——关于有限公司及合伙转换为有限公司—— 公司的基本法律
3. 泰国《税法典》第65条、第66条——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税负
4. 《注册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社团及基金会违法行为处罚法》佛历2499年(1956年)—— 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
目录
  1. 两种法人形式:您需要了解的起点
  2. 有限合伙:架构与责任
  3. 有限公司:架构与保护
  4. 税负:影响净利润的差异
  5. 对照表:应当选择哪种形式?
  6. 注意事项:以合伙人身份自居及对第三人的责任
  7. 何时应在决定前咨询法律顾问?

两种法人形式:您需要了解的起点

当经营者决定从个人经营升级为注册法人时,最先遇到的问题往往是:“应当设立有限合伙,还是有限公司?”答案取决于多项因素——共同投资人的人数、管理架构、未来的融资需求,以及各方能够接受的责任程度。

泰国《民商法典》第1012条对设立合伙或公司的合同作了如下规定:

“设立合伙或公司的合同,是指两人以上约定共同经营某项事业,以分享该事业所得利润为目的的合同。”
——泰国《民商法典》第1012条(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อันว่าสัญญาจัดตั้ง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หรือบริษัทนั้น คือสัญญาซึ่งบุคคลตั้งแต่สองคนขึ้นไปตกลงเข้ากันเพื่อกระทำกิจการร่วมกัน ด้วยประสงค์จะแบ่งปันกำไรอันจะพึงได้แต่กิจการที่ทำนั้น"

第1013条规定合伙或公司分为三种: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在实务中,希望限制共同投资人责任的经营者通常在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之间选择:有限合伙仅能限制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而有限公司则限制全体股东的责任。

有限合伙:架构与责任

有限合伙在同一组织内设有两类合伙人,二者的责任程度差异显著。第1077条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由下列两类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1)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其责任以各自承诺向合伙出资的金额为限;以及
(2)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泰国《民商法典》第1077条(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อัน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จำกัดนั้น คือ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ประเภทหนึ่ง ซึ่งมีผู้เป็นหุ้นส่วนสองจำพวก ดังจะกล่าวต่อไปนี้ คือ (๑) ผู้เป็นหุ้นส่วนคนเดียวหรือหลายคนซึ่งมีจำกัดความรับผิดเพียงไม่เกินจำนวนเงินที่ตนรับจะลงหุ้นใน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นั้นจำพวกหนึ่ง และ (๒) ผู้เป็นหุ้นส่วนคนเดียวหรือหลายคนซึ่งต้องรับผิดร่วมกันในบรรดาหนี้ของ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ไม่มีจำกัดจำนวนอีกจำพวกหนึ่ง"

在实务中,“无限责任”合伙人(通常称为管理合伙人)负责经营,并须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没有上限;而“有限责任”合伙人仅以约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须依第1078条办理注册登记;尚未登记的后果规定于第1079条:

“有限合伙在完成登记之前,视为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泰国《民商法典》第1079条(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อัน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จำกัดนั้น ถ้ายังมิได้จดทะเบียนอยู่ตราบใด ท่านให้ถือว่าเป็น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สามัญซึ่งผู้เป็นหุ้นส่วนทั้งหมดย่อมต้องรับผิดร่วมกันในบรรดาหนี้ของ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โดยไม่มีจำกัดจำนวน จนกว่าจะได้จดทะเบียน"

这意味着,即使共同投资人已约定由部分人担任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完成登记之前,全体合伙人仍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应当先完成登记,再以合伙名义开展交易。

有限合伙的优点与局限

有限合伙的优点在于:注册程序远比有限公司简便,注册费用较低;资本、资产或收入未超过部长条例规定标准的合伙,其财务报表依佛历2543年(2000年)《会计法》第11条无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但为纳税目的进行的账目审计与认证,仍须由取得泰国税务局局长执照的人员依《税法典》第3条之七办理)。其主要局限在于:无限责任合伙人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因此较难向外部人士融资,银行与机构投资者一般也不愿以此种形式参与投资。

有限公司:架构与保护

有限公司的设计使全体股东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尚未缴足的金额为限(第1096条)。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于第1097条:

“任何两人以上均可共同签署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并依本法典的其他规定办理,发起并设立有限公司。”
——泰国《民商法典》第1097条(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บุคคลใด ๆ ตั้งแต่สองคนขึ้นไปจะเริ่มก่อการและตั้งเป็นบริษัทจำกัดก็ได้ โดยเข้าชื่อกันทำหนังสือบริคณห์สนธิ และกระทำการอย่างอื่นตามบทบัญญัติแห่งประมวลกฎหมายนี้"

依现行第1097条,有限公司可由两名以上发起人设立。从技术上说,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但注册费按注册资本计算;实务中通常登记100万泰铢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增强企业的可信度。

有限公司的管理架构

有限公司采用三层管理架构:股东(所有权层)、董事会(决策层)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或董事总经理(执行层)。这种权力划分形成了制衡机制,使公司能够在不影响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向外部投资者融资,因为投资者仅持有股份,无须参与管理。

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以及公司解散。依第1171条,首次股东常会须在公司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此后每十二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依第1197条,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须在资产负债表日起四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税负:影响净利润的差异

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均属“法人”,须依泰国《税法典》第66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净利润的20%;但实缴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且年收入不超过3000万泰铢的中小企业,可适用以下优惠税率:

净利润 税率
不超过300,000泰铢 免税(0%)
300,001至3,000,000泰铢 15%
超过3,000,000泰铢 20%

关于经营者本人的薪金,《税法典》对两种形式适用同一标准:第65条之三第(8)项规定,“股东或合伙人的薪金中超过合理数额的部分”不得作为计算净利润的费用扣除(非官方译文)。因此,无论企业是有限合伙还是有限公司,合理数额的薪金均可作为费用扣除。选择企业形式时,应更多考虑责任、管理与融资,而非税负。

对照表:应当选择哪种形式?

项目 有限合伙 有限公司
最低发起人人数 2人 2人(第1097条)
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管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仅以股份尚未缴足的金额为限承担责任
信贷可信度 中等 较高
外部融资 困难 可通过发行新股实现
注册程序 简便、快捷 较为复杂,须制作组织大纲
注册费用 较低 较高
财务报表审计 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部长条例规定的小型合伙除外 一律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
适合 家族企业、商铺、初创中小企业 计划扩张、融资或引入投资者的企业

注意事项:以合伙人身份自居及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1054条适用于并非真正合伙人、却以合伙人身份自居或容许他人将其表示为合伙人的人。该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人以口头、书面或行为表示自己为合伙人,或同意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合伙名称,或明知他人将其表示为合伙人而不反对、听任其表示的,应如同合伙人一样对第三人就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泰国《民商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非官方译文)
泰文原文:"บุคคลใดแสดงตนว่าเป็นหุ้นส่วนด้วยวาจาก็ดี ด้วยลายลักษณ์อักษรก็ดี ด้วยกิริยาก็ดี ด้วยยินยอมให้เขาใช้ชื่อตนเป็นชื่อ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ก็ดี หรือรู้แล้วไม่คัดค้านปล่อยให้เขาแสดงว่าตนเป็นหุ้นส่วนก็ดี ท่านว่าบุคคลนั้นย่อมต้องรับผิดต่อบุคคลภายนอกในบรรดาหนี้ของห้างหุ้นส่วนเสมือนเป็นหุ้นส่วน"

这意味着,同意他人以自己姓名作为合伙名称的人,或明知他人将自己表示为合伙人却不反对的人,即使并未实际出资或参与管理,也须如同合伙人一样对第三人就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允许他人于文件或商业往来中使用您的姓名之前,应审慎考虑这一法律后果。

何时应在决定前咨询法律顾问?

⚠️ 注册前应咨询专业人士的情形
  • 有外国投资者参与(须考虑泰国《外国人经商法》)
  • 计划将来申请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或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的优惠
  • 需要能够支持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架构
  • 企业拥有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或特许经营权
  • 计划将来进行企业合并或出售企业

从一开始就选择合适的法人形式,可以减轻日后变更的负担。目前,注册合伙和有限合伙可依第1246/1条至第1246/7条转换为有限公司:依第1246/6条,公司概括承受原合伙的全部资产、债务、权利与责任;但转换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须通知债权人并给予其三十日提出异议的期限,且如果公司无法清偿自合伙承接的债务,债权人仍可依第1246/7条向合伙人追偿。

法律顾问 Eksiam Chaisorn 的业务范围涵盖合伙、公司与商业法律,可就选择合适的法人形式提供咨询,并从一开始就规划持股架构与股东协议,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仍不确定应选择有限合伙还是有限公司?

我们的法律顾问同时考虑法律、税务与商业层面——助您分析并设计最合适的架构

泰国境内 081 654 5922 · 境外请拨 +66 81 654 5922
要点摘要
  • 有限合伙:注册简便,但管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股份价值为限承担责任,适合融资
  • 两种形式均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可适用0至15%的优惠税率)
  • 以合伙人身份自居或同意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合伙人的人,依泰国《民商法典》第1054条须如同合伙人一样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 决定前应咨询法律顾问,尤其是在有外国投资者参与或计划扩张时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